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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大件运输合同法律体系

添加时间:2017-01-09 09:05 来源:淳远国际物流 作者:www.gajianyuk.com
  在我国,随着大件运输设施和运输工具空前发展,如高速公路迅速遍及各地、铁路建设日新月异、航空场站遍及各大城市,海运规模剧增,陆海空综合立体运输网络初具规模,运输立法的进程明显加快。我国已经制定颁布了《铁路法》、《海商法》、《民航法》和《公路法》等主要专门运输法律,与其相配套的法律规章也在逐步完善中。我国现行法的体系中涉及运输合同关系的法主要是专门大件运输法律、《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从法的渊源上看还涉及由客运规则、货运规则所构成的运输行政规章。
  《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关系方面的基本法律。《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适用于运输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民法通则》还不是民法典,其概括、笼统的法律原则规定在运输合同领域中不具有
大件运输经济关系所要求的全部可操作性。
  《合同法》属于合同基本法,是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运输经济关系是国家重点协调、管理的对象之一,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包括运输合同关系,应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运输合同中国家行政主导性体现非常明显。运输法中关于运输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规定,充分表明了国家的意志,构成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内容。
  专门运输法律和客运规则、货运规则。各种
大件运输法律规定和调整各大件运输生产方式中的人与人、人与物(运输工具、设施等)的关系,主要是调整运输合同关系。但是,任何一部运输法都不可能将运输关系中所有问题予以详细、全面规定。同时,运输合同的种类、内容的复杂性,决定合同的具体内容需由运输行政法规、规章予以细化和完善。因此,运输行政法规和运输行政规章也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确定化的重要表现之一。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国家还可能将行政权委任给某些运输企业,该企业以制定运输规则的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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